关于公布“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索 引 号 | xjmd001-2017-000017 | 主题分类 | 文件,规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17:08 |
名 称 | 关于公布“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文 号 | 米政办〔2017〕71号 | 主 题 词 | 文件,规定 |
来 源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公布“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138号)精神,根据区人民政府安排,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制发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与各相关部门反复沟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统一审核,形成了清理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公布失效(目录见附件)。
二、予以废止或公布失效的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已废止的文件目录
2.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