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公开
  4. 政府办公室
  5. 规范性文件
  6. 政府文件
  7.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7-000002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17 16:36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发〔2017〕36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31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7〕15号),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途径。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攀升,难度明显增加,行政应诉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全区各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行政机关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无理由拒收。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
    (二)充分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行政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研究案情,听取意见,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行政机关要自觉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5〕24号)精神,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该机关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本机关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70%,应诉比例低于70%的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依法签收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三、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各行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责任分工,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二)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以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起诉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为应诉承办主体;政府法制办应做好指导和协助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主体;作出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法制办做好应诉工作,政府法制办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四、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注重选拔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特别是重点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制度。要建立旁听庭审制度,各行政机关可以与人民法院衔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
    (五)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力度。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研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等重要问题。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六)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汇总工作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年度对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分析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对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分析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分析报告应包括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行政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