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xjmd023-2019-0000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18:14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乌鲁木齐市 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 征收管理 管理办法 | |
来 源 | 城市管理局 |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