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索 引 号 | xjmd001-2025-00001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18:33 |
名 称 | 《米东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禁火令 | |
来 源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米东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区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米东区园林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区林草工作实际,编制了《米东区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禁火区域
米东区辖区内森林、林地、草原及乡村农田周边区域,重点防火区为哈熊沟林区小东沟、大东沟、白土崖、货郎峡、道坡子和帐篷沟、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公益林区、草场、东道海子湿地芦苇区。
三、禁火内容
(一)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工程建设确需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禁火区域内禁止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芦苇、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
(三)禁火区域内禁止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火区域内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牌)、瞭望塔(台)及设施设备。
(五)禁火区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凡是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六)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四、应对措施
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制度保障
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六、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工作,破坏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教育、警告或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林草火警电话:
0991-7750989(米东区园林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0991-3318611(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0991-6672500(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米东分局)
0991-6886119(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防火巡护大队)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