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4-08-26 11: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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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2006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提高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质量,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垃圾处理费等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管理办法》对进一步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强化协同配合十分必要。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工作的重要体现。
二、修订依据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借鉴国内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修订。
三、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在名称、条款数量、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修改了名称。《管理办法》在原有征收环节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资金使用等相关条款,将《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为《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二是精简了条款。由十八条精简到十三条,对比原《管理办法》,新增三条,合并七条(合并后为四条),删除五条,修改六条。
三是调整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原《管理办法》由原市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征管事项的规定,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在《管理办法》第三条分别明确了税务、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四是明确了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性质。原《管理办法》收费性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划转工作通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增加了代收范围外的征收与审核方式。原《管理办法》征收方式为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实际征收中采用与水费同步计收的方式代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第六条第二款“工业园区用户等不适用与水费同步计收方式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向各区(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是扩大了免收范围。原《管理办法》未明确我市养老机构减免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加了“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
七是增加了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第十条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分配、拨付加以明确,第十一条规定了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费用标准、方式、程序等。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