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4-09-13 12:09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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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我局辖区2家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甜椒)和(芹菜)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凤芝鲜果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5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MTSPMD240220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凤芝鲜果园2024年07月01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MTSPMD240220),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甜椒)。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姜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64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贵清粮油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9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MTSPMD240234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贵清粮油蔬菜水果店2024年07月03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08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MTSPMD240234),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贵清粮油蔬菜水果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