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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24-0000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16 19:04
名        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乌政办规〔2024〕6号 主  题  词 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做好 户口 管理 的通知
来        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有序流入,吸引各类人才聚集,不断增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结合首府实际,现就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迁入条件

(一)学历落户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人员);

2.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 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专业技能人员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

2. 在国际、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

(五)投资创业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六)安居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2. 购买商品住房、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

3. 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

4. 在本市居住生活满1年,并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七)投靠落户

1. 领取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2. 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3. 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

4. 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限制),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

(八)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 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可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2. 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九)其他落户

符合以下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1. 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

2. 军队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3.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

4.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

5. 其他符合落户政策的。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人口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定期研究人口落户有关重大问题,对接和落实人口相关政策,市公安局会同市属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各区(县)开展好户口迁入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区域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人口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科学评估人口政策措施落实成效。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人口政策导向,适时、适度、适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宣传、政策宣读等方式宣传我市的人口政策措施,全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通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4

    文件下载: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