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4-08-21 10: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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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水果蔬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杨梅)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为№2024X-J-SP14940,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海海水果蔬菜店销售的水果(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14940)、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海海水果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同类型水果,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水果杨梅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海海水果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⑴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
⑵罚款10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
3、罚款100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杨梅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