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4-08-09 13: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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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辖区2家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和1家干果水果店销售的杨梅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正勤蔬菜水果溪语原筑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7月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15878),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正勤蔬菜水果溪语原筑路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2024X-J-SP15878)、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正勤蔬菜水果溪语原筑路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核查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然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6月2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15936),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然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X-J-SP15936)、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正勤蔬菜水果溪语原筑路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核查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果然心动干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7月1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15880),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果然心动干果水果店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记)、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X-J-SP15880)、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反所得112元。(2)罚款2000元。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果然心动干果水果店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核查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