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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来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6-12 16:06 阅读

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4年第7期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2蔬菜水果销售的生姜和辣椒及1家便利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优田牧歌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04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089),报告显示乌鲁木齐米东区优田牧歌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0419,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0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生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优田牧歌蔬菜水果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守法经营。

2、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好邻里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04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086),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好邻里便利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0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08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香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好邻里便利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检查店里经营的食品是否索票索证,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停止从原来购进香蕉的商户处进货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守法经营。

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果香蔬菜经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04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079),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果香蔬菜经销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0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07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辣椒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果香蔬菜经销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检查店里经营的食品是否索票索证,严格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守法经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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