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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来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5-10 16:05 阅读

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餐饮店制售的烤羊肉串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四坊五谷水饺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03月14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2024X-J-SP04986,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四坊五谷水饺于2024年02月19日制售的食品(烤羊肉)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0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DBJ24650100830234056ZX);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批次的产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四坊五谷水饺得知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主动改正,严把进货管,改进烧烤工艺,使用环保煤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货值66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

2.罚款2000元整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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