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4-04-29 13:04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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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年 份 |
2024 |
案件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VOCs综合治理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2022年4月19日督察组现场监测中石油乌石化公司污水处理一车间恶臭治理装置和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93mg/Ndm³、155mg/Ndm³时,其最大落地浓度增量网格最大值分别为0.1383mg/m³、0.7361mg/m³,低于空气质量标准限值2mg/m³,占标率分别为0.6 %、0.37%,均小于1%,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且恶臭治理装置和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超标后排放最大落地浓度的最远距离仅为1.2km、1km,对周围环境影响范围有限,超标排放量核算以“0”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规定,不启动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经核查,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中石油乌石化分公司供排水一车间、 二车间恶臭治理装置和废气收集治理设施(高浓度)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执法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均未超过《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20 mg/m³,未造成大气环境损害。2022年4月19日督察组现场监测污水处理一车间恶臭治理装置和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的行为存在,通过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预测分析,结果均未超过非甲烷总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2mg/Ndm³,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仅为0.6 %、0.37%,均小于1%,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且恶臭治理装置和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超标后排放最大落地浓度的最远距离仅为1.2 km、1km,对周围环境影响范围有限,对空气质量背景值的影响显著轻微。超标排放量 核算以“0”计,损害赔偿金额0元。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无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中石油乌石化公司针对反馈问题及整改任务制定了整改方案,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确保VOCs达标排放。具体整改措施:一是焦化装置废气治理。投资2.7亿元,实施4项焦化装置废气治理项目,两套焦化装置冷切水密闭改造项目2023年10月底完成;两套焦化装置密闭除焦改造项目2024年5月底前完成。二是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单元管控。每周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装置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根据工艺参数据进行调整,安排公司环境监测站每月开展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单元CEMS设施维护、比对,可确保非甲烷总烃长期稳定连续达标排放。三是中石油乌石化分公司通过积极开展“中国石油绿色碳中和行动”项目,募集资金256471.54元,持续开展“我为碳中和种棵树”活动募集资金义务植树,花费约14万元购买植被在企业厂区开展春季绿化工作。通过在公共区域种植绿化的替代修复方式对大气环境积极践行生态环境改善。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1.中石油乌石化公司积极开展改造项目,VOCs排放量大幅减少。 2.中石油乌石化公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已达到B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无组织排放源得到有效治理,厂区环境面貌持续改善。 |
诉讼裁判文书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不启动索赔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