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期)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4-04-08 18:04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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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期)
我局收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我局辖区4家商户销售的销售的韭菜、生姜、香蕉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靖峰干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70ZX),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靖峰干果摊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70ZX)、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生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靖峰干果摊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2.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霍翠干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50ZX),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霍翠干果摊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50ZX)、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香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霍翠干果摊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张秀梅蔬菜副食品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46ZX),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张秀梅蔬菜副食品商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2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44ZX),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张秀梅蔬菜副食品商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46ZX)、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生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44ZX)、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韭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秀梅蔬菜副食品商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薛文文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XBJ24650109846530065ZX,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4650109846530065ZX)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韭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薛文文水果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