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4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4-03-08 10: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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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24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我区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米东区防灾减灾办制定了2024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将禁火令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当面提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到米东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当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鼎街1018号1楼120室。
办公时间: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米东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联系电话:13999865567。
(3)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dfzjz@163.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附件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我区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禁火区域
米东区辖区内森林、林地、草原及农田周边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工程建设确需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禁止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芦苇、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
(三)禁止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牌)、瞭望塔(台)及设施设备。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凡是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并扫描“防火码”,遵守防火规定。
(六)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四、应对措施
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制度保障
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六、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工作,破坏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教育、警告或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0991-3318611(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0991-6672500(天东林管局米泉分局)
0991-6886119(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大队)
12119(全国统一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