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4.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5. 正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2-02 12:02 阅读

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4年第4期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葵花籽油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北水果经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2月6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35866),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北水果经销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1214,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35866)、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香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北水果经销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停止采购原供货商的所有商品,在以后进货时认真检查供应商的资质,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进货票和营业执照和检验检疫证明,同时严格做好每天的台账和保留好每次的进货小票。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零四八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30447),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零四八号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1215,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30447)、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香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零四八号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停止采购原供货商的所有商品,在以后进货时认真检查供应商的资质,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进货票和营业执照和检验检疫证明,同时严格做好每天的台账和保留好每次的进货小票。

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丽蔬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126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35878),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丽蔬果店销售的橙子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1212,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35878)、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橙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丽蔬果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在以后进货时认真检查供应商的资质,同时严格做好每天的台账和保留好每次的进货小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