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4-01-23 10:01 | 阅读 |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蔬菜直销店和1家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零五零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30425),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零五零号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30425)、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香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零五零号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售卖不合格食品,今后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并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润佳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华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30422),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润佳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MD230422)、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香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润佳超市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将做好员工和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员工和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商品品质,今后进入超市的商品必须相关手续齐全方可进入超市销售。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