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指南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3-12-04 16:1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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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保障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补贴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1035元/月/人
2、分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900元/月/人
3、集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1035元/月/人
4、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200元/月/人、400元/月/人
1300元/月/人
四、发放时间及形式
1、发放时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月发放一次,每月的15日之前发放到位。集中供养人员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按时拨付到供养的养老福利机构。
2发放形式: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渠道发放资金。
五、需提的材料
1、申请书;
2、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5、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6、承诺书;
7、照料护理协议、照料护理人户口及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到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2、(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确认符合供养条件的,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