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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南路徐学卫“7.27”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1-03 18:11 阅读

20237271130许,位于米东区米东南路兴业社区和谐巷84私人宅院自建房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米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米东南路片区管委会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开展此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自建房内清理杂物从高处坠落造成死亡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址情况

1.事故发生地址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兴业社区和谐巷84号,私人宅院,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用地000037)所示,用地单位:裴红飚、裴红展、裴红梅;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用地位置:216国道以东,规划44#小区;用地面积1174㎡;宅院内有两栋建筑物,一座520㎡的钢结构房屋,一座130㎡的砖混结构房屋。该地址未注册公司,无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经过

2023726号下午,裴红飚雇佣王永堂清理自己闲置房屋内的杂物,要求将东西摆齐,拆除棚架,打扫卫生。2023727820分左右,王永堂与同住老乡徐学卫一同前往裴红飚闲置宅院进行清扫。1130分许,王永堂和徐学卫拆除棚架顶部的木托盘和水箱外包板(玻璃钢材质)。王永堂和徐学卫面对面站着,徐学卫站在一块水箱外包板中间位置,王永堂站在徐学卫前面的木托盘上,徐学卫移动时,水箱外包板翻起打击到徐学卫腹部,水箱外包板与徐学卫一起从棚架上坠落,在坠落过程中徐学卫双臂挂在棚架的檩条上。王永堂赶紧从梯子下到地面,想接住徐学卫,徐学卫已经站在地上,大概十秒后,徐学卫蹲在地上,对王永堂说疼,赶紧去医院。王永堂叫来看院子的杨建贵前往米东区人民医院。

)事故现场情况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片区兴业社区和谐巷84号自建房区域有一座闲置钢结构房屋,房屋占地520㎡,长40m,宽13m,房屋内东侧有一座高3.1m、长10m、宽3.5m的棚架(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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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棚架顶部南侧有一块盖板缺失,孔洞大小约1平米正方形,中间有方管檩条穿过,相邻檩条宽度分别是45cm52cm(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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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洞下方地面有一块水箱外包板,长、宽98cm、高9cm,重量16.1Kg(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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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死亡。

2.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5万元,主要为赔偿和丧葬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271118分左右,王永堂电话向裴红飚报告事故情况。1220分左右,裴红飚的妻子徐魏苹拨打110电话报警。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2711时许,王永堂和杨建贵一同将徐学卫送往米东区人民医院。

(三)医疗救治情况

徐学到达米东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二十多分钟后,医生称肝和脾脏都受损严重。1220分左右,医生宣布徐学卫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徐学卫从棚架顶部坠落后,现场人员王永堂和杨建贵能够及时送伤者赶往医院救治,处置方法正确。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自建房房主裴红飚雇佣徐学卫清理闲置房屋过程中,徐学卫拆除棚架时未发现棚架顶部盖板摆放不稳,行走至盖板上方时盖板翻落,徐学卫在下落过程中腹部遭盖板撞击内脏破裂造成死亡。

(二)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裴红飚雇佣徐学卫清理闲置房屋是用于改善家庭卫生条件,而非将房屋用于营利,裴红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自建房内清理房屋从高处坠落造成死亡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徐学卫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未辨识作业面的风险导致坠落,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自建房房主裴红飚安全管理提醒不到位,未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程序,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米东南路片区要责令裴红飚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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