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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3-08 19:03 阅读

为全面高效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全系统校园安全环境,打造平安校园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自2020年起,全系统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米东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相关责任处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权力类事项3类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与范围:

(一)事前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处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1.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2.本机关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3.本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4.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处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明执法证件,依法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2.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处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1.“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2.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相关处室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制定公开信息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编制有关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米东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办公OA平台、文件、办公场所橱窗展板等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乌鲁木齐教育”微信平台、LED电子屏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处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相关处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本公示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米东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东区教育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四条 米东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通过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米东区教育局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和音视频记录两种形式。

纸质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音视频记录主要是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视音频资料。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储存至专用设备。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米东区教育局负责行政许可处室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议)、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议)记录及录音录像、电子数据采集等。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三)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始视音频记录,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进入检查单位后,要对取证、调查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视音频记录。如条件允许,检查过程要进行不间断视音频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要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教育执法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专用存储介质。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教育执法意见书》,并使用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专用存储介质。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米东区教育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四条 米东区教育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米东区教育局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六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影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 米东区教育局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米东区教育局采取张贴公告、在报刊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印象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九条 米东区教育局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米东区教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所在处室管理人员。教育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二十三条 米东区教育局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各执法处室、单位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各执法处室、单位资料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制作处室、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三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米东区教育局各执法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二十七条 米东区教育局执法相关处室、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各执法处室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米东区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米东区教育局米东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也由米东区教育局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报告,报告中作过程性说明和决定结果;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米东区教育局相关责任处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米东区教育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审核后,提交米东区教育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米东区教育局的相关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严格督促检查。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科室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间接变相挂钩。拟定全系统行政执法科室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行政执法科室音像设备的配备标准等。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工作能力、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附件:米东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doc


米东区教育局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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