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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乌鲁木齐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2-12-26 18:12 阅读

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决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86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298号)精神,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实施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公布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制定《决定》的依据

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86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298号)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3件)

1.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九条。

修改理由:上述第十九条关于处罚额度的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0号)规定不一致,且罚款金额偏低,对违法行为不具备惩戒性故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2.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

(2)删除第三十二条。

修改理由:上述第三十一条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不一致,且处罚额度超过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罚款的额度

上述第三十二条关于罚款的内容没有上位法依据处罚额度超过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罚款的额度

3.对《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上述条款原内容没有上位法依据,且处罚额度超过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额度

(二)对下列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或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自治区政策措施相抵触的政府规章予以废止(7件)

1.《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内容无上位法依据;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规定;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当前治安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部分条款内容超越了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2.《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废止理由:与国务院、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且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1号)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设定管理权限、执行主体均已发生变化。

3.《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内容没有相关上位法依据,不符合当前我市工作的需要,且2020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的《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对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升放气球的安全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操作性更强,符合我市工作实际,故参照执行即可

4.《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废止理由: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执行该法律即可。

5.《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废止理由:《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已于2019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作为实施该条例的《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已不符合目前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实际,故执行该条例即可

6.《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废止理由:2021年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做出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更加符合目前工作实际,执行该条例即可

7.《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废止理由:制定该办法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拟废止,且部分条款内容涉及征收社会抚养费,与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故执行该法律即可。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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