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 乌鲁木齐市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19: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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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管理原则,明确管理部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问责机制,依法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机制,我市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2021年2月26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架空线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物流载体,包括信息传输线缆、输配电线缆等各类设施,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曾经作为工业化象征,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历史贡献的城市杆线,已成为城市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障碍和城市景观的严重影响因素。自2017年起,乌鲁木齐市进行了老旧城区的拆迁以及城市街道靓化工程,同时街道延伸、断头路改建陆续开展,结合2017年、2018年已完工靓化工程,2019年又延续开展了100条主要街道的靓化、蜘蛛网整治工程。在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在架空线缆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市对于已有架空线杆架缺乏相应的控制管理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本市架空线的基本情况缺乏全面掌握,不仅给架空线入地工作带来难度,也使得后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缺乏必要的客观参考依据;架空线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设置不规范现象时有出现,视觉污染严重。
2019年底,中共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强调,线网要规范,具备条件的道路实施好杆线入地工程,不具备条件的打捆贴墙、整齐有序。为了保障会议精神得到落实,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针对城市架空线缆的管理办法,这样可以有效管控城市架空线缆撕拉乱扯现象,规范城市架空线缆建设和管理,有序开展城市架空线缆逐步入地工作,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三)《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四)《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北京架空线缆管理办法》、《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西安架空线缆管理办法》、《上海架空线缆管理办法》、《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架空线缆类别。《办法》将架空线缆明确界定为城市道路上空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缆及其杆架、分接箱(柜)等设施。
(二)强化机制保障。《办法》完善整体设计,着力构建一整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恒的管理机制。架空线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政法、公安、建设、交通、电力、通信、信息、园林及各区(县)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三)强化体系建设。《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的架空线缆管理设置体系,着力架空线缆管理、全过程的控制。一是严格控制架空线缆设置要求,建成区以内城市道路、规划新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特殊原因需要在埋设入地区域城市道路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二是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对架空线缆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三是加强现有架空线缆处置能力,加大政老旧小区力度,规范处置现存架空线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四)强化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或者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都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相关文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