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2022-04-03 18:04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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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有序流入,吸引各类人才聚集,不断增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结合首府实际,现就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迁入条件
(一)学历落户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人员);
2.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 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专业技能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
2. 在国际、国家、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3. 取得中级工(四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
(五)投资创业就业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满半年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满半年,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
(六)安居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1.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2. 购买商品住房已缴纳契税的,购买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缴纳契税的;
3. 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
4. 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年,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
(七)投靠落户
1. 领取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2. 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3. 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
4. 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限制),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八)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 现役军人,可申请为其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2. 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九)其他落户
符合以下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1. 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
2. 部队转业干部、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的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随军家属;
3.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
4.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
5. 其他符合落户政策的。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人口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定期研究人口落户有关重大问题,调整、对接和落实人口相关政策,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属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各区(县)要成立相应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人口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科学评估人口政策措施落实成效。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人口政策导向,适时、适度、适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全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通知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属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落户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18〕26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解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