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2-12-12 10:12 | 阅读 |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实现将我区打造成为以中高端制造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区、城乡融合先行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宜居宜业新城区的首善之地的定位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完善工作机制,营造更加宽松、积极、务实、高效的投资促进氛围,释放招商引资动能,创新激发有效投资活力,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米东区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且承诺在米东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对米东区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贡献增量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支持全领域投资企业和项目。根据新引进企业和新建项目具体情况,依托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米东区相关政策,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配套制定灵活适用的支持政策。企业享受的具体支持政策以《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兑现各项支持政策时,项目须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各项条件并缴清所有应缴费用。
第四条新企业如符合条件获得本办法多项政策支持,则企业享受当年度招商引资专项支持资金的总额度以当年其对米东区经济贡献为上限,累计扶持时间原则上以5年为限。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的补助政策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在享受各类政策支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赋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支持时间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5年以内的,股权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六条 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若其实际经营年限少于10年,需向米东区全额退还各类支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缴利息;如出现转让项目用地事宜,则米东区拥有优先受让权,以及依法依规处置该宗用地的权利。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七条入区项目应符合米东区产业导向和规划,有利于米东区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加快构建“5+6”百亿级产业集群发展、有利于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充分发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作用。
第八条围绕“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案和米东区“做精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战略目标,鼓励支持以下产业入区发展经营:
(一)做大做强先进装备制造业
1.精细化工产业:重点围绕PTA下游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TT(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产业链,着力引进聚酯切片、聚酯纤维、聚酯膜材、工程塑料等精细化工产业生产项目;
2.金属及其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
3.机械电子产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
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零部件以及修理等上下游相关产业链配套,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及器材、零配件以及相关产业配套;
5.食品、饮料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6.新型建材制造业: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等相关产业;
7.纺织业: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关键专用基础件和计量、检测、试验仪器的开发与制造,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服装企业计算机集成制造及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和装备的应用等纺织相关产业;
8.其他和我区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集群相关的产业。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总部经济基地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管理机构及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管理、职业中介服务、会议以及展务服务;
10.金融业: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银行、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基金、私募等相关金融业务;
1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管道运输业、物流仓储业、邮政快递服务业、航空运输业及其他相关或衍生业务;
1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业、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北斗导航产业、服务外包产业、多语种软件产业和其它软件服务业;
13.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大型批发和超级市场零售、汽车及零配件零售、中高档酒店和其它住宿服务、中高端餐饮服务业;
1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科技金融机构、科级合作基地、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综合科技服务业;
15.健康产业、居民服务、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医疗、国际康复、产品研发、国际营销、国际教育与培训、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健康产业,重点引进和支持与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障业;
16.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广电影视产业、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博物馆以及高端生活服务娱乐业;
17.与米东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相适应,以建设总部经济为目的并符合米东区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以及分支机构。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8.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示范推广,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清洁能源综合利用;
19.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研发和示范应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数字虚拟等技术,文化创意产业;
20.生物产业: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生物育种产业,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
2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轨道交通装备,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22.新能源及能源新技术产业: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的综合利用技术及产业化,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风电技术装备水平,风电规模化发展,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生物质能;
2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
24.新材料产业: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
25.绿色建筑产业:绿色建筑制造业和绿色建筑建造业,绿色建材产业、新型工厂化房屋制造业,建筑运行管理、建筑环境管理、智能建筑、建筑信息化等相关产业。
(四)支持发展配套产业和其它重要的非支柱、主导产业
26.配套产业:符合米东区产业导向,对米东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提供配套生产及服务的投资项目;
27.其它产业:除上述产业外,其它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附加值高、对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积极影响的产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米东区积极协助入区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相关支持政策、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入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米东区制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米东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招商服务局负责《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支持政策及履约情况审查工作;米东区财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支持政策兑现情况审查。
第十二条各项支持政策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及《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新企业或相关机构,可向米东区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享受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建立联审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支持政策,应由主管部门牵头提出执行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报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米东区相应部门拨付。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的申报。企业按照与米东区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在全面履行自身责任等承诺条款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米东区提交支持项目和政策支持资金申请。
1.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米东区已完成属地化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3)申报企业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已达到与米东区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
(5)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申报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章程(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纳税证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纳税证明,现有企业提供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及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5)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取得用地进行投资建设的实体型项目: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审查意见、资金证明材料(贷款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近2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已竣工或主体完成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相关纳税情况证明。
(2)需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经营的投资项目: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3)总部经济性质项目: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工、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4)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凭证等。
(5)凡享受一次性补助的项目,需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申请报告中明确,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米东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享受政策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
(6)各牵头单位认为有必要但未在此处一一列举的其他相关资料。
(7)与米东区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4.政策支持的审核与下达: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投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和要求,组织所需的申报材料并向牵头单位正式提交,由牵头单位进行初审并对拟给予政策支持的相关项目及企业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报米东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经发、税务、工商等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可外请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企业,正式提出兑现支持政策的相关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2)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审定项目及企业政策支持资金申报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3)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申报项目政策支持资金,由相应部门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下发后,按照约定期限拨付至申报企业。
(4)企业在收到政策支持资金后,应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米东区财政局反馈。
(5)申报项目及企业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应按申报用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6)其它事项。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若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奖励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米东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做好《投资协议书》及其附件的履约和政策支持资金兑现的审核、检查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每年享受政策支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建立完善项目及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评价。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在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各环节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相关财政扶持资金;企业或相关机构违反规定以虚假材料申报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相关财政支持资金、取消违规企业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外,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增资或技改优先通过利用现有厂房、现有土地等方式内部挖潜。
第二十条如需新增加用地的扩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前期用地已按协议约定全部用完,前期投资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项目效益达到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经专家论证后可协调上级相关部门适当放宽相关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和米东区规划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项目用地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二十三条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的,依法缴纳相当于该宗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米东区报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经相关程序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用地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用地退出机制。相关行政职能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对企业投资强度、项目建设周期、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税收完成等约束性指标,开展履约检查,并对未履约的进行跟踪督察,及时督促整改,若企业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始终未能履行协议承诺,造成土地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则米东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权限,缩减项目用地面积直至责令企业限期退出并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纳入用地退出机制范围:
1.因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正常建设经营,导致项目用地闲置或部分闲置达到一定期限的企业。
2.项目建成后未达到国土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企业。
3.项目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无力开展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业。
4.未达到各级政府依法颁布的安全生产、环保相关要求且在限定整改期结束仍未达标的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
5.未依据区域总体规划、控规、强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建设的企业。
6.在一定时期内未按《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实现既定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额度且在限定整改期后仍然未能满足相应约定的企业。
7.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将建设用地转租第三方的企业。
8.其项目涉及产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产业指导目录》属禁止类或限制类的企业。
9.其他有必要但未在此逐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后评估制度,科学评价企业投资项目并确定用地退出企业。由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相应责任单位负责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闲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备案、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列入退出范围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列入退出范围的企业,责任单位通过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各项优惠政策的享受,待企业评估结果达到基准评估标准后,可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连续3年评估结果未达到基准评估标准的项目即启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清退方式。
1.政府回购。在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或竣工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建设或经营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2.无偿收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的,报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梳理研究各行业及相关领域鼓励支持产业发展壮大的相关政策,组织保障本行业本领域落实好本办法。
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招商引资新增地方财力(地方财政贡献增量)测算评估办法》。发改委(工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招商引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评定办法》。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招商服务局负责牵头制定《招商引资“一事一议”工作制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招商引资及项目服务保障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市、区已明文规定执行的用地供应、财税支持、贷款贴息、金融支持、企业上市、技术创新改造、企业转型升级、人力成本、物流补贴、人才激励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投资企业同等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米东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落实,区政府每季度监督检查项目推进过程中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优惠奖励政策存在交叉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入区项目须与米东区签订投资协议书,明确约定企业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办理至米东区,企业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或经营开业时间、固定资产投资、产值或营收、税收、用地控制等相关指标。如企业到期不能履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签订投资协议后,入区项目应积极履行协议各项条款,各职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投资协议,对投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或营收、税收、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相关事项进行年度跟踪考核,作为项目兑现支持政策和承担投资协议书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企业退出机制。若投资项目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及其相关文本履行相应条款、违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遇有上位规划、法条及其他不可抗力调整等现象出现时,米东区有权依据国家、自治区以及乌鲁木齐市有关法律、法规,上报乌鲁木齐市政府收回企业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企业申请投资项目变更涉及建设用地的,新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米东区对该宗地的产业定位、规划、环保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建议书、环评批复等相关材料,重新申请项目立项及签订投资协议。
第三十七条入区企业或项目应按照米东区相关规定报送各类统计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米东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三、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建筑密度应不大于45%;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用地红线内建设绿地,绿地率应处于15%至20%范围内;
六、建筑单层高度超8米,计算容积率按2倍计算,计算总建筑面积按1倍计算。
单位:万元/公顷
代码 |
行业 标准 |
二类 |
五类 |
容积率 |
投资强度(五六等) |
投资强度(十一、十二等)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55 |
≥660 |
≥1.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15 |
饮料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16 |
烟草加工业 |
≥1555 |
≥660 |
≥1.0 |
17 |
纺织业 |
≥1555 |
≥660 |
≥0.8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555 |
≥660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1245 |
≥520 |
≥0.8 |
21 |
家具制造业 |
≥1450 |
≥605 |
≥0.8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1555 |
≥660 |
≥0.8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2070 |
≥865 |
≥0.8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2070 |
≥865 |
≥0.6 |
27 |
医药制造业 |
≥3105 |
≥1295 |
≥0.7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105 |
≥1295 |
≥0.8 |
29 |
橡胶制品业 |
≥2070 |
≥865 |
≥0.8 |
30 |
塑料制品业 |
≥1660 |
≥690 |
≥1.0 |
34 |
金属制品业 |
≥2070 |
≥865 |
≥0.7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485 |
≥1035 |
≥0.7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485 |
≥1035 |
≥0.7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3105 |
≥1295 |
≥0.7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2485 |
≥1035 |
≥0.7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520 |
≥1470 |
≥1.0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2485 |
≥1035 |
≥1.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245 |
≥520 |
≥1.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1245 |
≥520 |
≥0.7 |
备注: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目前自然资源部新的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在新文件出台以前,以08版文件为准;新文件正式出台,即以最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附件2
米东区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标准
代码 |
标准 行业 |
产出效益 (万元/亩) |
税收额度 (万元/亩) |
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产值)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00 |
≥5 |
<0.35 |
14 |
食品制造业 |
≥200 |
≥5 |
<0.50 |
15 |
饮料制造业 |
≥260 |
≥6.5 |
<0.50 |
16 |
烟草加工业 |
≥200 |
≥20 |
<0.10 |
17 |
纺织业 |
≥200 |
≥5 |
<1.00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200 |
≥5 |
<0.5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200 |
≥5 |
<0.5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0 |
≥5 |
<0.50 |
21 |
家具制造业 |
≥200 |
≥5 |
<0.25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200 |
≥5 |
<3.35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350 |
≥10 |
<0.40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250 |
≥10 |
<0.4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300 |
≥5 |
<0.50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300 |
≥10 |
<3.35 |
27 |
医药制造业 |
≥300 |
≥15 |
<0.4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00 |
≥5 |
<1.00 |
29 |
橡胶制品业 |
≥300 |
≥10 |
<3.35 |
30 |
塑料制品业 |
≥300 |
≥15 |
<0.45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50 |
≥10 |
<2.55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300 |
≥10 |
<3.35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300 |
≥10 |
<3.35 |
34 |
金属制品业 |
≥350 |
≥15 |
<0.55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50 |
≥10 |
<0.70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50 |
≥10 |
<0.65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250 |
≥10 |
<0.35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250 |
≥10 |
<0.30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400 |
≥20 |
<0.25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250 |
≥10 |
<0.3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250 |
≥10 |
<0.3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200 |
≥5 |
<0.9 |
备注: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目前自然资源部新的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在新文件出台以前,以08版文件为准;新文件正式出台,即以最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附件3
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6.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