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的规定,米东区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特编制了《米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jmd.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及职责
米东区电子政务中心为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区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5.区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6.负责受理向本级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承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处理、答复和咨询等事宜。
二、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区政府及各委办局的信息公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领导组成及分工,区人民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建议提案。主要包括区人大议案处理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区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8.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9.财政信息。主要包括区本级和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扶贫资金和政策情况。
10.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11.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2.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3.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4.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15.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6.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7.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按照《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米东区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xjmd.gov.cn);
2.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3.资料索取、纸质信息查询服务设置在区档案馆;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要本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获取。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米东区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办公地址为米东区府前中路555号党政办公楼519室,办公时间:北京时间(夏季)10:00—13:30,15:30—19:30;(冬季)10:0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3352278邮政编码:831400传真:0991—3352278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555号党政办公楼519室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互联网申请
通过米东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发送至受理机构即可。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的处理
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八)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监督方式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或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救济渠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